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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13号关于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工作的几项规定

作者:菁莪乐育发布时间:2016-06-07点击数:

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

校委会公告

【2016】第13号


各科室、级部:

校委会于5月9日时间召开,经校委会研究,修订了《关于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稿)》,现公告如下:

关于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工作的几项规定

(试行稿)

第一条  学校自行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网购等形式。采购方式由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参照附表1),经校长批准后实施。学校自行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在限额内目录外项目实施。设备仪器类1万元以下,工程类10万元以下,服务类3万元以下。

第二条  公开招标标书须经校长批准后发布;必须要在学校对外显著位置张贴招标公告,公告需保持3-5工作日;申报商家必须要3家以上;由校委会主持开标,到会人数需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并同意;学校与商家签订合同后方可施工或进行服务;招标合同一式四份,主持招标部门、纪检、财务处各一份,存档一份;主持招标部门全面负责质量检测,负责留存所有资料,负责验收产品;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变更需提交变更书如有变更纪检审计部门可进行抽查,关键构建产品必须由纪检审计人员参与验证;完工后由主持招标部门、纪检部门和财务中心负责审计。需要通过审计所的项目由学校委托审计所审计。

第三条  不便招标的项目采用定点采购、询价或网购方式。定点采购、询价由校委会指派三人以上进行协商谈判,或者询价。经校委会研究后签订合同。合同执行参照第二条。网购由校长审批后采购部门自行采购。自行采购一律使用公务卡。

第四条  申请部门指管理和使用部门,采购部门指采购组织部门。申请部门和采购部门可以是同一部门,也可以是不同部门。

第五条  采购项目包括仪器设备、办公用品、校舍修缮、水电零修、物业管理、音响、服务租赁及其它。

第六条  不按照程序不付款、无验收报告不付款、不审计不付款、无纪检部门参与不付款。因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纪检部门追究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损失。本规定自校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校长签发: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