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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篇第十 10.9祭于公,不宿肉⑴。祭肉⑵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作者:附小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5-30点击数:

10.9祭于公,不宿肉⑴。祭肉⑵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译文】参与国家祭祀典礼,不把祭肉留到第二天。别的祭肉留存不超过三天。若是存放过了三天,便不吃了。

【注释】⑴不宿肉——古代的大夫、士都有助君祭祀之礼。天子诸侯的祭礼,当天清早宰杀牲畜,然后举行祭典。第二天又祭,叫做“绎祭”。绎祭之后才令各人拿自己带来助祭的肉回去,或者又依贵贱等级分别颁赐祭肉。这样,祭于公的肉,在未颁下来以前,至少是放了一两宵了,因之不能再存放一夜。⑵祭肉——这一祭肉或者指自己家中的,或者指朋友送来的,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