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货篇第十七 17.15子曰:“鄙夫可与⑴事君也与哉?其未得之也,患得之当作患不得之⑵。
17.15子曰:“鄙夫可与⑴事君也与哉?其未得之也,患得之当作患不得之⑵。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无所不至矣。”
【译文】孔子说:“鄙夫,难道能同他共事吗?当他没有得到职位的时候,生怕得不着;已经得着了,又怕失去。假若生怕失去,会无所不用其极了。”
【注释】⑴可与——王引之《释词》谓卽“可以”,今不取。⑵患得之——王符《潜夫论•爱日篇》云:“孔子疾夫未之得也,患不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者。”可见东汉人所据的本子有“不”字。《荀子•子道篇》说:“孔子曰,……小人者,其未得也,则忧不得;既已得之,又恐失之。”(《说苑•杂言篇》同)此虽是述意,“得”上也有“不”字。宋人沈作喆寓简云:“东坡解云,‘患得之’当作‘患不得之’”,可见宋人所见的本子已脱此“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