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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篇第二 2.24子曰:“非其鬼⑴而祭⑵之,谄⑶也。见义不为,无勇也。”

作者:菁莪乐育发布时间:2016-06-06点击数:

2.24子曰:“非其鬼⑴而祭⑵之,谄⑶也。见义不为,无勇也。”

【译文】孔子说:“不是自己应该祭祀的鬼神,却去祭祀他,这是献媚。眼见应该挺身而出的事情,却袖手旁观,这是怯懦。”

【注释】⑴鬼——古代人死都叫“鬼”,一般指已死的祖先而言,但也偶有泛指的。⑵祭——祭是吉祭,和凶祭的奠不同(人初死,陈设饮食以安其灵魂,叫做奠)。祭鬼的目的一般是祈福。⑶谄——chǎn,谄媚,阿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