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济宁市教师“十不准”
1、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准歧视、讽剌、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以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4、不准参加吃请,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5、不准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6、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7、不准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抽烟、打电话;
8、不准有偿家教;
9、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10、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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