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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15号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作者:郭峰发布时间:2016-06-07点击数:

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

校委会公告

【2016】第15号


各科室、级部:

校委会于5月25、26日时间召开,经校委会研究,修订了《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现公告如下:

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党风校风建设,保证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委监察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作考勤:考勤包括教师到离校出勤情况以及学校重大活动和全体教师参加的会议,考勤采取签到、抽查以及保安记录等形式不定期进行抽查。旷工,发现查实一次按警告处分;迟到、早退、缺会,每月3次及以上警告处分。

第三条  工作纪律:主要指在工作日工作期间饮酒,上网聊天、玩游戏、网购、看电影。发现查实一次按记过处分。

第四条  在现实生活和网络中散布和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污蔑他人,散布谣言等现象。发现查实一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体罚学生,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现象。发现查实一次按记过处分。

第六条  安全责任事故:履行“一岗双责”,谁上课谁负责,因个人失职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发现查实一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常规教学:主要指在课堂教学中旷课、接打手机、擅自离开教学场地等现象。发现查实3次按警告处分。

第八条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财物的现象。发现查实一次按记过处分。

第九条  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现象。发现查实一次按记过处分。

第十条  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现象。发现查实一次按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接受信访:家长或者其他人员向学校反映的有关师德师风方面问题。

第十二条 财务内部审计:学校基建工程、物质采购、重要活动等开支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公车使用情况、公款接待费用、三公消费情况等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人事、招生、以及老师们关心的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反映的“四风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校工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时间是否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分包卫生区是否打扫干净等。

第十七条  问责措施: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开除方式进行处理。

(1)警告:停发当个月的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

(2)记过:一次停发3个月的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如当年度记过两次及以上,当年考核不合格。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开除:对于严重违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损害的报上级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开除。

 

 

校长签发: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