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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11号校委会公告的发布要求

作者:郭峰发布时间:2016-06-07点击数:

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

校委会公告

【2016】第11号

各科室、级部:

校委会于5月9日时间召开,经校委会研究,修订了《校委会公告的发布要求(试行稿)》,现公告如下:

校委会公告的发布要求

(试行稿)

校委会公告是学校民主管理、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重要形式,是依法保障全体教职工享有知情权的重要渠道,是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校委会公告分内部传阅、校内公告和网上公告等层面面向相关范围发布。

第二条 校委会会议公告由秘书处人员整理记录,校委会召开后一个工作日内经校委会主持人签批后发布。

第三条 校委会其它公告由秘书处或有关部门拟稿,经校长审批后由秘书处组织发布。公告文号按照自然年度排序。

第四条 校委会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校历(每年元旦前公布);校委会会议主要内容,研究的决定和意见;学校试行规章制度或者试行规章制度的修订;学校重大事项的通报;学校重要通知;其它需要公告的重要内容等。

第五条 公告发布违反规定且造成一定影响的,校委会研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校长签发: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