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
关于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消防安全、物品被盗、人身安全、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学校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有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中心主任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层干部、级部主任以及班主任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意见》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应急:现场谁第一发现谁负责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发生下列事故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1、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食宿管理员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2、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学生指导中心;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学生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3、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
4、在学校学生集体活动中(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防范预案不明细,出现人为失误发生事故的;
5、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使用不当发生事故的;
6、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发现学生有异常表现,不及时处理发生事故的;
7、因管理疏忽造成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感染疾病或发生传染性疾病疫情的;
8、未严格执行食堂食品定点采购、试尝、留样等规定的,或采购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发生事故的;
9、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置、保管、修缮、维护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
11、对学校的教学仪器、水(电、气)管线和电器、锅炉、微机、电闸等办公、生活设施不按时检查、检修、形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
12、对校园周边环境监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报告不及时发生事故的;
13、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演练等工作的;
14、聘用未取得合法资格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出现事故的;
15、其它有关人身、财产等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第五条 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学生指导中心、保险公司协调处理;
2、不同班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级部主任会同班主任、学生指导中心、保险公司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第六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安全工作因工作疏漏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聘用制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辞退(解聘)。
第七条 督导评估中心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督查,核实后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经校委会研究做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或补充事项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解释说明、修订。
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22日